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