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名舉報之後,從事前防範、事中保護和事後救濟三方面進行規定,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安全。如在事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事中,一旦舉報人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檢察院應當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於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責。
按照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舉報人的保護工作由舉報中心負責協調實施,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規定明確了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分工,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認為,上述機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有效地防範和降低了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被打擊報復的風險。
4 對於舉報有功者將會如何獎勵?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指出,舉報獎勵在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此,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提供了保障。
規定指出,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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