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0日電/深圳官方微博昨晚發文稱,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1995年9月18日後已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解讀
使用年限更改
最高為70年
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
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5年9月18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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