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1
土地續期是否應收費?
溫州、青島、深圳等地出現的因曾經的政策原因而出讓的20年、30年的土地,如今面臨續期,是否收費,是備受關注的爭點。這也是昨天的研討會上,學者們集中討論的問題。
“現在法律已經很明確,土地最高使用期是70年,但是許多地方在出讓時,不是按70年辦的。”著名法學家應鬆年認為,以此推論,依照法律規定來辦,未按70年期限出讓的土地,續期也就不應該收錢,“到了70年以後怎麼處理,就要經過按重大決策程序,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來辦。”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文強也認為,不應收費。“我們土地制度裡,已經確定了土地出讓金制,是一次性的收取費用,政府其實是透支性的收取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續期以後再續費,對於老百姓不公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認為,應該收取續期的費用。“當初國家按照20年到70年的不同檔次來出讓土地,也就是說,選擇20年期限的,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是少的。”劉莘說,如果這部分土地在到期後免費續期到70年,對於當初直接交納70年土地出讓金的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保玉也認為,如果續期是免費的,那麼就會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都會選擇購買最短期限,“這樣我們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規定就等於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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