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2
續期費用以何形式收取?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續期需要收取費用,那麼該以怎樣的形式收取?收多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針對非住宅用地提出了收費建議,“可以稍微補交一部分,不能按照現行的地價來補交當時的地價,應該只是象徵性的收取。”他還提出,也可以通過立法來規定補交的出讓金的比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則表示,國家基於一般性的公共服務融資來獲取土地的純收益,擁有出讓權,為了解決特定地塊投資問題,出讓金要一次性繳納。面對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期收費問題,朱虎更傾向於通過稅收方式來進行,“當然應當是房屋的持有稅,而不是房屋的流轉稅,在這種情況下稅收方式的調節性會更靈活一些。”
交鋒3
產權與地權矛盾如何破?
一面是土地之上的房屋,享受終身所有權,而另一面是房屋之下的土地,其使用權具有期限。當土地所有權到期之時,所形成的尷尬該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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