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再次提出,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1995年:更改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將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為70年。
1996年,深圳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8年9月18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2004年後:續期需補交基準地價35%
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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