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0萬現金沒辦成事
錢也沒退
2010年3月,西安市某建築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同某聽說市政二公司拌和廠有一個大的基建項目,計劃投資5000多萬元,便想承攬此項目。同某在1997年的一次“飯局”中就結識了李新華。有了這層關係,他找到李新華稱想承包該工程。過了一個多月,同某再次去找李新華,李新華說還在辦理審批手續。隨後同某約李新華吃飯,飯後送給他一包茶葉,並叮囑不要把這茶葉給別人。第二天,同某又給李新華發短信,再一次叮囑茶葉不要送人。李新華將茶葉盒打開,發現裡面裝有10萬元現金。李新華收到錢後態度明顯比以前熱情多了,並承諾在基建項目手續辦下來後,會想辦法讓同某承包到這個工程。
直到2011年春節後,李新華從市政二公司調走時該項目手續還沒有辦下來,此事也就黃了。同某給李新華發短信說“做事有行規”,意在希望他退還當初給的10萬元,李新華一直沒有回復。礙於李新華是市政系統的領導,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查明,李新華在擔任西安市市政二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為工程承包商以及供貨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80餘萬元、美元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因犯受賄罪,李新華被判有期徒刑8年。
西安市紀委認為,李新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關鍵部門不能做到廉潔自律,一心只想利用手中的公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因為他放鬆學習,私心雜念膨脹,行為必然走向社會的反面;放鬆自律,追求金錢,貪圖享樂,披著合法的外衣幹著違法的勾當,最終淪為金錢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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