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盧志剛再次到海口市親自選購了一輛奧迪轎車,張某武通知公司出納刷卡支付了購車款37.0446萬元。然後,盧志剛前妻餘某的弟媳吳某辦理了提車、上牌手續,該車一直由餘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011年12月29日,海南陽某投資公司、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根付款購買了一輛價值34.9847萬元的豐田皇冠轎車送給盧志剛。
記者在法庭上獲悉,盧志剛通過幫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性質變更,還先後收受海南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女歐元70萬元、澄邁寶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舜60萬元人民幣、海南信某實業有限公司馬某禮20萬元人民幣、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波20萬元人民幣、海南新某房地產公司股東陳某彬1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
300餘萬財產來源自己說不清
法院查明,盧志剛於1986年7月參加工作。自1986年7月至2013年11月,盧志剛的財產總額折合1979.129094萬元。
其中,扣押在案的財產折合1964.787萬元,包括現金1349.99萬元、歐元26萬元、港幣35萬元、美元2萬元;轎車三輛,共計109.2193萬元;海口市天倫譽海灣小區A9-1103房、文昌清瀾高隆灣海拓小區B5座1607房、澄邁金江半山花苑C棟1803房的房產三套,共計250.6477萬元;
截至案發時,未被扣押的盧志剛銀行賬戶餘額14.342094萬元。除去能夠說明來源的合法收入人民幣92.39363萬元、支出總額58.558411萬元和已查實的受賄金額1612.2193萬元外,尚有333.074575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在庭審中,檢方指控盧志剛曾向海南陽某投資公司、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索要一套價值400萬元人民幣的別墅。同時,他接受聶仲根等贈送的小轎車三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