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認為,從盧志剛供述及行賄人聶某的陳述看,僅能認定盧志剛與聶某就陽光花苑的某棟別墅達成了行、受賄的犯罪合意,但行、受賄的標的物並未具體化。聶某所稱已為盧志剛留下A6棟別墅僅系其單方意思表示,盧志剛也未明確指定某棟具體的別墅,雙方更未談及別墅的價款及進行實際過戶操作,因此雙方的犯罪行為僅停留在犯罪預備階段,尚未著手實行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還認為,盧志剛提出從張某武處獲得的奧迪轎車系“借用”而非受賄。經查,該車系盧志剛主動挑選,由文新公司付款,自購車到被查扣的幾年間,一直由被告人的親屬保管使用,雖然該車登記於文某公司的員工名下,但文某公司及其員工始終沒有控制、使用或管理過該車,考慮到盧志剛及其親屬均有私人車輛使用,因此辯稱系借用,非受賄的理由不成立。
近日,海南一中院認為,盧志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財產的差額部分333.074575萬元予以追繳。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200萬元,財產的差額部分333.074575萬元予以追繳。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