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2
消費者權益受損第三方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崔恩學表示,網絡食品第三方平台這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另一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第三方平台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因此《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台上公開。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如若違反,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由於第三方平台的經營導致的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崔恩學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發生了以下5條後果,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具體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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