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1.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
2.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註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等。
3.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入網交易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5.明確網絡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1.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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