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表示:“這種規定對我們沒有多大影響,不是很需要。”
針對“會不會故意前兩次投遞不成功”的質疑,於錚說,“一般我們送貨都想趕緊送出去,沒有人願意再拉回去,萬一明天貨多放不了呢?因為每天不是就送十來個快件,要送好幾百個。”
對於網友提出的“如何證明前兩次投遞不成功”,一位快遞員表示,“我們發短信和打電話都有記錄,都可以證明。”
對此,邵鐘林也指出,快遞公司是有舉證責任的,收費時要能證明確實投遞過兩次,並且是因為消費者的個人原因導致派送失敗的。
“南京出台這一條例正是為了讓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有一個參考標準。” 邵鐘林說。
“投遞2次以上另收費”非首次提出
事實上,這一規定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南京對投遞費用做出這樣的規定是有據可依的。
早在2012年正式實施的《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中就對此做出過規定——快遞服務組織應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投遞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遞服務組織投遞的,快遞服務組織可收取額外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國家為何要如此規定?對此邵鐘林指出,“投遞服務不可能永遠是免費的,我們持一定的價格,會有一定的服務標準相匹配。也就是說你付的快遞費其實只是包含兩次免費送貨上門的費用。”
那麼既然早有規定,為何之前沒有地方實施過?邵鐘林認為,“這方面管理上大家還不是很規範,管理的深度還沒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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