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車故意繞道可罰2000元
9月9日,交通運輸部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規定要求,針對出租汽車“份錢”問題,明確要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同時,針對傳統出租車司機的違規或者犯罪行為也增加了處罰力度。繞路等8種行為將被處以最高2000元的罰款。
出租車份子錢要動態調整
修改後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調整了適用範圍,並對出租汽車行業定位、經營者與駕駛員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部令修正案於今年7月初徵求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作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重要配套規章出台,將於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針對出租汽車“份錢”問題,要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這就意味著未來出租車份子錢將動態調整。
增加對拒載等8類行為處罰力度
修改稿增加了對以下8類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行為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參與出租車票據倒賣可追刑責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強調了對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有以下行為: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 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克隆車使用正規出租車發票騙取非法所得,很多正規發票通過各種途徑流出。以後,參與出租車票據倒賣將可被追刑責。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