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銀發〔2015〕305號和銀發〔2016〕26號文件規定,實施限購措施城市首次購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按照市政府最新調控要求,經江蘇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商定,對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出如下進一步要求。
(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指從未購置過住房),按照國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二)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50%。
(三)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調整為80%,對於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從嚴控制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額度保持不變;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貸款最高額度從現行70萬元調整至50萬元,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調整至30萬元;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從不低於住房總價的30%調整為不低於住房總價的50%;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從按借款人個人賬戶餘額之和的10倍計算可貸額度,調整為按借款人個人賬戶餘額的6倍計算可貸額度;暫停受理職工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增量公轉商)業務。
五、進一步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申報價格,經價格部門嚴格成本核算確定備案價格後,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不得提高銷售價格。下一批次備案價格不得高於上一批次同類型房屋成交均價。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住建、國土、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聯合執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囤積房源、捂盤惜售、惡意炒作、哄抬房價、虛構價格、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或收取其他費用,以及違反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和明碼標價制度,不按規定執行價格申報及備案制度等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分別採取停止價格申報和預售證發放、不予網簽銷售、限制參與土地競拍等處罰或處理措施,並將其違規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公開曝光。公安部門依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4日起實施。本市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政策執行時間,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統一以網簽合同時間為准。10月4日前已簽訂認購協議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預售房源除外。
本意見適用於蘇州市區(含吳江區)、昆山市、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根據本地實際,加快制定政策意見,報經市政府備案後實施。
(來源: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