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意義,首先是解決了網絡借貸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教授認為,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範疇,原有的民間借貸存在於熟人社會,依靠熟人之間的交往關係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網絡借貸使得原有的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變成了陌生人之間的借貸,原有靠熟人解決借貸的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不存在了。要想解決陌生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需要對能夠判定出借人信用風險的信息進行披露。
“其次,信息披露降低了網絡借貸的交易成本。通過制度規定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使得網絡借貸行為的交易成本降低,同時可以維持這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再次,通過信息披露保護了出借人的權益,讓出借人可以得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出借人和網絡平台的信息,並根據此信息判斷出借資金的風險大小,進而決定是否出借。除此之外,信息披露還實現了網絡借貸各方主體實質意義上的平等與公平。”李愛君說。
如何評判是否在做表面功夫
儘管“標準”和“規範”已經出台,但是鑒於P2P機構的複雜專業以及信息披露指標繁多,還應該對信息進行有效地評判。
金元寶理財創始人祝偉明認為,評判信息披露做的好壞,既要注重形式又要注重實質。
“要看披露的指標是否足夠完整,是不是該有的指標都有了。比如,這次出台的‘標準’中,對機構信息的披露,要求強制披露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這對很多企業來說是個敏感項,有的可能就不敢披露。因此,比起那些披露該項指標的,顯然做的就要差些。”祝偉明認為,還要看披露的深度。比如同樣是披露大股東的信息,一家只是披露了工作履歷和教育情況;另一家則在這之外,還披露了個人的銀行信用以及個人有關公司發展戰略的想法、對客戶反映問題的處理態度等,顯然後面這家的信息詳盡程度更高,更加可信。
“對於所有披露的信息,需要有可以驗證的方法。如果沒有,那麼這個數據就不能全信,要持一定的保留。比如說交易額,某平台披露上月交易額是5000萬元,那麼就要能夠通過拉取單個項目匯總進行驗證。如果某平台連歷史項目的信息都不顯示,那麼可以認為他封閉了此數據驗證的源頭,是有瑕疵的。”祝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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