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P2P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做得並不理想。金融搜索平台融360今年上半年發布的一項針對P2P融資方信息披露的實際投資調研顯示,P2P對融資方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甚至個別平台不向投資人提供借款合同或協議。
對於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況,祝偉明認為,可以從市場和監管兩個方面進行約束:P2P行業本質上是非常注重聲譽的行業,尤其具體到個體的平台,就更加希望自己形象良好,以此獲得投資者的信任。信息披露的“標準”和“規範”出台後,如果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況,精明的投資者肯定會發現,進而提出質疑或曝光,第三方的媒體也會對披露的好壞進行評價,這就給了網貸平台很大的壓力。對於監管而言,未來網貸平台的很多數據,可以強制性地通過技術手段上傳到有關機構,比如交易數據,那麼網貸平台想不披露也難,可以防止網貸平台控制某些數據的披露。
“監管部門在規範P2P信息披露方面有較大發揮空間。在強制性要求網貸平台提交規定披露的數據的基礎之上,可以建立官方性質的網貸平台檔案網站,公眾可以隨時查詢每個網貸平台的各項數據。還包括建立隨機抽查機制、舉報受理機制、違規行為曝光機制等。比如監管部門可以做定期巡視,或者受理投資者的舉報和投訴,一旦出現投訴,並經查實,那麼網貸平台信息披露違規事實就會被官方通報。也就是說,監管部門要對披露不到位甚至虛假披露的網貸機構予以公示,並下發整改意見。P2P平台最怕的就是曝光,這會導致平台聲譽受損,引起投資者撤離。所以從這點入手,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祝偉明說。
P2P發展逐步走上法治軌道
由於P2P發展較快,有關部門對此也是日益重視,P2P發展正逐步走上法治軌道。
今年8月,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還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台有關經營管理信息,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布,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從信息披露‘標準’看,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強化信息披露不僅是保護出借人權益,同時也是保護這個行業。如果沒有出借人到網貸平台上進行出借,這個行業就不複存在。信息披露‘標準’和‘規範’的出台將使得網絡借貸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規可依,有標準可循,也從根本上建立了網貸行業依法公平競爭的秩序。當然,任何制度都不會是完美的,與信息披露有關的制度還會在實踐中依法不斷發展和完善。”李愛君說。
郭田勇認為,此次發布的“標準”和“規範”是P2P發展進一步走向法治化的表現。信息披露方面的一系列要求相當於一個“負面清單”,能夠使得市場環境更加淨化、透明,也使得網貸機構發展更加有法可依。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