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根據人社部、財政部下發的通知要求,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上調5.5%左右。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陸續出台了相關的養老金調整的方案,還有一些地方已經發放到位。
事實上,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差不多每年都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對養老金進行適度的調整。在2011年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據統計,在2005年,我國企業職工平均養老金為每月700元;到2016年,已經上漲到了平均每月3351元。此次規定的今年平均漲幅為5.5%,大約相當於退休人員每月多增加184元錢。從漲幅來看,在2005年至2015年期間,每年的漲幅都在10%以上,其中2006年漲幅高達18%。近兩年來,養老金的漲幅開始逐漸下降,2016年漲幅為6.5%,今年再降到5.5%。
國際上一般用養老金替代率來衡量退休人員的實際待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養老金替代率指的是至少繳費30年的人員退休時其養老金相對於在崗職工工資的替代率。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頒布《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低標準)提出,養老金替代率應不低於40%;1967年頒布《老年、殘疾和遺屬津貼公約》(第128號;高標準)提出,養老金替代率應不低於45%。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繳費35年的人員退休時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59.2%。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全部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大約為67%左右,明顯高於國際公約標準。儘管統計口徑不同,替代率的結果存在差別,但我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近年來一直在上升是個不爭的事實。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實實現了逐步提高的目標。
努力實現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社會保障的公平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必須體現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之間的公平。從我國養老金替代率的情況來看,退休人員基本實現了與在職人員之間的公平。但從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的情況看,一些政府財政困難、企業效益不佳的職工養老待遇較為低下,遠未達到要求的替代率水平。另一方面,必須體現退休人員之間的公平。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幾乎都存在著城鄉之間、行業之間等方面的差異。比如有關研究報告指出,在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金平均每月3174.69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為2400.22元,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金為1387.2元,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僅為141.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