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對性侵者是定強制猥褻罪,還是強姦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定的是強制猥褻罪,基準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也不過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強姦罪的基準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更突顯了對男性權利保護的不平等。《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裡的“一律平等”,也包括男女之間人身權利保護的平等,男性人身權利也應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護。
從世界範圍內的立法進程來看,各國越來越傾向於將男性作為強姦對象,給予刑法上的保護。比如,《法國刑法典》明確,“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者趁人不備,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性質,均為強姦罪。強姦罪處15年徒刑。”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對強姦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均無限制,而美國等國近年來也有立法鬆動的跡象。
令人遺憾的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在立法未實質修改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多是通過定罪強制猥褻和故意傷害等,對男性“繞道”保護。2010年9月,在我國首例男性被“強姦”追究刑責案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即以故意傷害罪,將42歲的男保安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立法應當借鑒優秀經驗,在擴大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後,再將男性也作為強姦罪的保護對象,更好地保護男性權益,彰顯法治的人本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