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控機制
(三)綜合配套措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為超載、臨界超載、不超載三個等級,根據資源環境耗損加劇與趨緩程度,進一步將超載等級分為紅色和橙色兩個預警等級、臨界超載等級分為黃色和藍色兩個預警等級、不超載等級確定為綠色無警等級,預警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綠色。
對紅色預警區、綠色無警區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等級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區,分別實行對應的綜合獎懲措施。對從臨界超載惡化為超載的地區,參照紅色預警區綜合配套措施進行處理;對從不超載惡化為臨界超載的地區,參照超載地區水資源、土地資源、環境、生態、海域等單項管控措施酌情進行處理,必要時可參照紅色預警區綜合配套措施進行處理;對從超載轉變為臨界超載或者從臨界超載轉變為不超載的地區,實施不同程度的獎勵性措施。
對紅色預警區,針對超載因素實施最嚴格的區域限批,依法暫停辦理相關行業領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手續,明確導致超載產業退出的時間表,實行城鎮建設用地減量化;對現有嚴重破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違法排污破壞生態資源的企業,依法限制生產、停產整頓,並依法依規採取罰款、責令停業、關閉以及將相關責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不力的政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實施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視情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當地政府要根據超載因素制定系統性減緩超載程度的行動方案,限期退出紅色預警區。
對綠色無警區,研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發展權補償制度,鼓勵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適宜產業發展,加大綠色金融傾斜力度,提高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權重。
(四)水資源管控措施。對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制定並嚴格實施用水總量削減方案,對主要用水行業領域實施更嚴格的節水標準,退減不合理灌溉面積,落實水資源費差別化徵收政策,積極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對臨界超載地區,暫停審批高耗水項目,嚴格管控用水總量,加大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力度,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對不超載地區,嚴格控制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強化水資源保護和入河排污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