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機制
(九)建設監測預警數據庫和信息技術平台。建立多部門監測站網協同布局機制,重點加強薄弱環節和縣級監測網點布設,實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網絡全國全覆蓋。規範監測、調查、普查、統計等分類和技術標準,建立分布式數據信息協同服務體系,加強歷史數據規範化加工和實時數據標準化采集,健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數據采集、存儲與共享服務體制機制。
整合集成各有關部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數據,建設監測預警數據庫,運用雲計算、大數據處理及數據融合技術,實現數據實時共享和動態更新。基於各有關部門相關單項評價監測預警系統,搭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智能分析與動態可視化平台,實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綜合監管、動態評估與決策支持。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政務互動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十)建立一體化監測預警評價機制。運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信息技術平台,結合國土普查每5年同步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每年對臨界超載地區開展一次評價,實時對超載地區開展評價,動態了解和監測預警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變化情況。
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綜合評價結論,要根據各類評價要素及其權重綜合集成得出,並經有關部門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對外發布。各單項評價結論要與綜合評價結論以及其他相關單項評價結論協同校驗後對外發布。全國性和區域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價結論,要與省級和市縣級行政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價結論進行縱向會商、彼此校驗,完善指標和閾值設計,準確解析超載成因,科學設計限制性和鼓勵性配套措施,增強監測預警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突發資源環境警情應急協同機制,對重要警情協同監測、快速識別、會商預報。
(十一)建立監測預警評價結論統籌應用機制。編制實施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要依據不同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價結論,科學確定規劃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合理調整優化產業規模和布局,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謀劃發展。編制空間規劃,要先行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根據監測預警評價結論,科學劃定空間格局、設定空間開發目標任務、設計空間管控措施,並注重開發強度管控和用途管制。
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納入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構建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決策程序。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價結論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體系,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變化狀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
(十二)建立政府與社會協同監督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書面通知、約談或者公告等形式,對超載地區、臨界超載地區進行預警提醒,督促相關地區轉變發展方式,降低資源環境壓力。超載地區要根據超載狀況和超載成因,因地制宜制定治理規劃,明確資源環境達標任務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開展超載地區限制性措施落實情況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對限制性措施落實不力、資源環境持續惡化地區的政府和企業等,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價、超載地區資源環境治理等,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志願者作用,鼓勵公眾舉報資源環境破壞行為。加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力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