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9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10月起正式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進一步明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乃至司法體制改革中處於重要核心地位。日前,最高檢有關負責人就建立運行新司法辦案機制五大熱點問題做出全面解讀。
隨機分案為主 防止人為干預
據介紹,最高檢機關建立了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同時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專門新設立了分案平台,對隨機分案的,由電腦根據事先設定的規則,將案件隨機分配給承辦檢察官。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檢察長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辦理。
“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新機制,有利於防止人為干預,更好地從源頭上規範辦案行為,也有利於科學合理地開展績效考核。”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劉志遠說。
最高檢檢察長等都必須參與辦案
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複雜難易程度,新辦案機制設置了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基本的辦案組織形式。“根據新的機制,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的負責人都必須參與辦案。”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說。
高景峰表示,《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這既適用於地方檢察機關,也適用於最高檢機關。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規定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檢察官辦案組的,為主任檢察官;參加同一辦案組的,依序或者根據檢察長指定擔任主任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