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不必要的審批層次
高景峰認為,新司法辦案機制更加凸顯司法特征,強調司法的親歷性,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
他表示,新司法辦案機制對檢察機關原來的辦案審批程序進行扁平化改造,減少了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規律和檢察規律的審批層次。同時,更加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明確了各層級檢察官權力清單,有助於落實“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
“通過一系列改革舉措的落實和新的辦案機制的實施,檢察機關將在辦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檢機關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將進一步提升。”高景峰說。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