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可以從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醫患雙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鑒定。
醫患雙方經衛生主管部門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書。
第四十二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醫患雙方的個人隱私等事項予以保密。
未經醫患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衛生主管部門不得公開進行調解,也不得公開調解協議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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