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三)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第三十七條 咨詢專家、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醫療糾紛有利害關係;
(三)與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醫療糾紛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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