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中日應多做有利於對方國泰民安的事,日本應妥善處理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法後的中日關係。《中日和平友好》第一條規定:“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然而,針對香港國安立法,不僅日本右翼勢力予以攻擊,日本政府表示“關切”,自民黨外交小組通過決議表示反對,日本共產黨委員長也橫加指責,稱此事屬於所謂“國際問題”而非“中國內政”,擔心香港的人權問題。這是傲慢無禮的雙重標準。日本作為友好鄰邦和法治社會,應該教育國民瞭解中國相關法律的內容並在香港境內自覺遵守。
須知,如果類似香港的黑暴勢力在境外支持下公然搞打砸燒,暴力搗毀議會,企圖顛覆政權,分裂國家,在日本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日本刑法》第81條“誘發外患罪”規定:“與外國勾結誘發對日本行使武力,或已知將被行使武力而予以合作的犯罪行為,法定刑罰衹有死刑。”該條死罪適用於外籍人。日本《自衛隊法》第三條規定:“自衛隊為捍衛我國和平與獨立,保持國家安全,以針對直接侵略及間接侵略保衛我國為主要任務,可根據需要維護公共秩序。”日本的所謂“間接侵略”是指:“因外國教唆或干涉而引起的大規模內亂、騷擾。”對此,日本自衛隊在發生警力難以應對事態時,可以出動維持治安,並可使用武器。或許正是由於有了這種立法和嚴厲的罰則,日本60年代以來才沒有發生大規模內亂。同樣,以往中國在這方面立法的缺失,也是造成1989年內地、2019年香港內亂的原因之一。與日本不同的是,中國實行“一國兩制”,台灣和大陸尚未統一,所以更需要補齊防止外國教唆而引發內亂的法制短板,防止“間接侵略”發生。日本有人指出,在沖繩主張“琉球獨立”並不受法律制裁。是的,因為沖繩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1879年之前是有約500年歷史的琉球國,後來被日本強行吞並,為換取清政府認可日本吞並琉球,日本外務省甚至還主動提出把宮古群島和八重山群島劃歸中國。清政府則認為“琉球自古一國”,瓜分琉球不仁不義,未予接受。所以如今沖繩民眾自發謀求“琉球獨立”或“琉球復國”衹要不有損社會治安,日本難以取締。香港則完全不同。需要中國警方關注的恰恰是外國教唆、縱容、支持中國境內破壞治安的行經。
五是,日本社會需要瞭解釣魚島列島屬於中國的事實,而避免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中日關係發生經濟關係緊密而安全關係對立的扭曲現象,根本原因之一在於日本在領土認知問題上的第一個紐扣扣錯了。如果不正本清源,不僅中日民間感情難以根本改善,兩國還有潛在發生衝突的危險,並引發外交全局的對立。在美國因素的影響下,這很可能是中日關係的一個死結。日本最大的自我誤導主要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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