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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典型案例
尹某,中共黨員,S市某區F街道辦公務員。2018年4月,尹某為該街道辦採購一批辦公家具。王某得知此事後主動找到尹某,希望尹某能從自己經營的H家具廠採購,並願按合同金額10%給尹某回扣,尹某應允。同年5月,在尹某的幫助下,F街道辦向H家具廠採購了價值35萬元的家具。尹某於事後收受王某所送回扣3.5萬元。
2019年2月,F街道辦需要再次採購一批家具。王某按尹某提供的採購清單報價32萬元,同時告知尹某該價格中有10%是給他的回扣款。尹某聽後表示,大家朋友多年,有錢一起賺,就不壓王某的利潤,讓王某在此基礎上提高報價,多出部分作為給自己的回扣。王某於是在原先報價的基礎上再提高10%,報價35.2萬元。同年3月,王某按此價格供貨,並於事後送給尹某回扣3.2萬元。2019年8月,某區紀委監委根據群眾舉報,對尹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尹某兩次收受回扣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尹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尹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負責為街道辦採購辦公家具的職務之便,先後兩次從王某經營的家具廠採購辦公家具,並於事後收受王某所送回扣共計6.7萬元,構成受賄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尹某兩次收受回扣的行為性質不同。第一次收受王某所送回扣構成受賄罪,第二次收受王某所送回扣構成貪污罪。理由在於:尹某第二次收受的錢款名義上是回扣,實際是夥同王某通過虛增合同價格的方式套取的公款,是侵吞國家資財的行為。尹、王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共同貪污罪。
評析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