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監管模式上,建設高效的信任機制,設計激勵性監管。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優良的營商環境。另一方面,設計合規激勵,結合正向激勵與負向激勵推動多主體合規經營。正向激勵諸如補貼、榮譽授予和權威認證等,樹立標杆效應;負向激勵則通過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企業自覺合規。
四是在監管策略上,實行動態隨機監管。動態隨機監管要求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重點監督手段。同時增加違規的懲罰力度,使企業違規成本增加從而降低其違規的概率,減少潛在風險的發生。
(2)金融科技監管重點
加強業務模式監管,防範風險傳遞。其一,採用“點-線-面”的監管思路,從單個部門主體出發,識別業務之間的關聯,明確風險傳遞鏈條,進而監測整個體系的風險。其二,由事後監管轉向事前風險防範。對於金融創新業務,尤其是對於體量巨大的互聯網“支付+”業務,由於其連接著眾多消費場景,需防止金融業務“無照駕駛”帶來系統性風險隱患。此外,加強資金池的監管,央行於2018年6月就發布通知,要求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支付機構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大,在更高的風險醞釀之前,監管部門及時出招防範,避免了出現大範圍爆雷問題,足見事前風險防範的重要性。
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互聯網平台企業網絡外部性特征加劇了市場的高度集中。此時,容易由一家金融科技企業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害整個經濟體,因此需審慎應對。202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金融科技企業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損害企業或消費者的利益,比如科技巨頭公司在信貸業務上集中度高,對客戶收取高昂的利息,不利於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的穩定。
加強數據安全監管。數據作為企業的重要資產,其運營和治理要求解決數據應用與安全間的矛盾。一方面,需完善數據采集、管理和使用規則,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制度,保障數據安全合理的應用。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數據安全體系,破解數據安全難題,真正實現數據的共享與有效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