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社記者:全國人大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這個機制的建立對確保“愛國者”入閘有何重要意義?以候選人的政治立場來排除居民參選的權利,這是否與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居民的權利有所衝突?謝謝。
鄧中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這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一個重要制度保障。作出這樣一個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把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把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出去,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選委會委員都是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確保香港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建立資格審查機制,根據香港基本法等有關法律、解釋和決定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這一做法與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包括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兩回事,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和衝突。從根本上講,資格審查制度是為“愛國者治港”建立制度保障,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上行穩致遠,這是香港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基本前提。
我們試想一下,如果任由反中亂港分子占據香港特區政權架構的核心崗位,香港將會變成什麼樣?2019年“修例風波”的亂局絕不能在香港重演,謝謝。
香港大公文匯記者: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七條和附件二的第三條以及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規定了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五步曲”程序,中央為什麼還要以“決定+修法”的方式直接出手修改兩個產生辦法,而不是依照“五步曲”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啟動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謝謝。
張勇:謝謝您的提問。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經過反覆研究,充分考慮了各方面因素做出來的重要決策。這項重要決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剛才張曉明同志在開場講話裡就說得很清楚了,我在這裡再補充一點。這些年香港出現的亂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選舉方面的制度漏洞進入政權機關,公然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二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程序方面的制度缺陷,刻意破壞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阻撓香港民主發展。我想大家也清楚,早在2007年,十幾年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經作出決定,明確規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再次作出決定,進一步規定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的路線圖、時間表。但是令人遺撼的是,正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基本法當中的“五步曲”程序否決了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導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目標遙遙無期,無法實現。事實表明,如果不從根本上堵塞住反中亂港分子進入政權機關的制度性漏洞,您剛才說的“五步曲”程序實際上是名存實亡,走不通的。“決定+修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運用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上來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正本清源,確保“愛國者治港”,恢復憲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奠定堅實的制度性基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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