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飛幕”APP
“聽音識劇”功能在線播放構成侵權
2020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聽音識劇”侵權案例,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簫明公司”)因開發運營的“飛幕”APP中提供了“聽音識劇”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團長我的團》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西安佳韵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將涉案作品剪輯後並上傳至自身服務器中,通過其嵌套的“聽音識劇”功能,比對網絡用戶提供的聲音,向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片段並實現在線播放。被告的上述行為,雖然僅僅針對網絡用戶的每次識別行為,但其已經將涉案作品置於網絡服務器中,可以供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被告APP獲得作品內容。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網絡用戶使用“聽音識劇”功能獲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後,還可另行將相關作品片段選擇發布於被告APP設置的不同欄目中。就已經發布的視頻片段,公眾亦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因本案被告無法證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體發布者信息,故應認定,被告是其運營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0元 。
蜀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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