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是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是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證監會表示,《特別規定》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下一步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及監管制度,持續優化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特別規定》。其中,第八條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詢價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或者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同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詢價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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