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超出比例不高於百分之十的,在網上申購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布一次以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二是超出比例超過百分之十的且不高於百分之二十的,在網上申購前至少十個工作日發布二次以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三是超出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在網上申購前至少十五個工作日發布三次以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此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上限不得高於區間下限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修改是為針對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等新問題
對於修改《特別規定》的原因,證監會表示,科創板、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現行發行承銷規則對規範發行與承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過,證監會強調,在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
證監會指出,因此,為進一步優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特別規定》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