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對差旅人員未按規定交納用餐等費用問題應如何把握?《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黨員幹部在公務差旅中由接待單位按一定標準協助安排多次就餐,且本人按規定交納餐費的,不認為是違紀。但接待對象應向接待單位說明用餐標準,並依據或參照有關規定交納餐費,不得將餐費轉嫁給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個人。協助安排的就餐超出補助標準的,超出部分應由差旅人員自理,不得報銷,也不得轉嫁給接待單位,不得以差旅人員交納合規部分、接待單位承擔超出部分的方式變相提高就餐標準。
監督執紀實踐中,對未按規定交納餐費、住宿費等費用的,要督促補交費用,並結合涉及金額、頻次等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對未按規定交納餐費且借機大吃大喝,或者未按規定交納餐費、住宿費等費用卻虛開發票報銷費用的接待對象,要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督促接待對象所在單位強化監督管理,完善並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堵塞漏洞;問題嚴重的,要嚴肅問責有關領導幹部;對接待單位有關人員責任,要實事求是作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