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不得通過強制個體工商戶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拖欠賬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不得將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率、年度報告率等作為績效考核評價指標。
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用工、安全生產、食品安全、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