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2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托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這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是否釋法如何作出決定。香港各界認同,“人大釋法”是釋疑止爭、凝聚共識的關鍵舉措,事實上也只有釋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
自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以來,香港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明顯成效。但不可否認的是,近期在部分涉香港國安法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各界高度警惕。正因如此,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一決定體現了行政長官高度負責任的擔當精神。
必須看到,香港國安法是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立法目的是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但在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中,特區三級法院允許其聘請海外律師作出辯護,這顯然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令維護國家安全出現制度漏洞。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合情合理合法;而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決定,也是依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應有之舉,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關鍵之舉。
國安法已經頒布實施兩年半,基本法已經實施逾二十五年,但香港的法律界及司法界似乎仍然有些人缺乏應有的正確認識。尤其在於,一些人千方百計反對“人大釋法”,甚至抹黑成“洪水猛獸”,這是十分錯誤的。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具有獨立的司法權,但這種“獨立司法權”是相對的,并非“毫不受限制”,因為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香港在中央領導之下,所以它的司法權都不具備排他性。更何況,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歸人大常委會。近期就黎智英一案的相關問題爭論,說明香港社會應更好地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認識落實好國安法的重大意義。<nextpage>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我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決定,必將有助於更好地落實香港國安法,息紛止爭,推動香港大步向前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