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行為一般由出資、經營管理等要素構成。正常的合作投資通常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則是指由他人出資或自己象徵性出資,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坐享收益的情況。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合作投資”行為較為複雜。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章經華說,必須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判斷相關行為屬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還是以“合作”為名的受賄犯罪行為。
章經華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六種情形,包括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受賄的本質特徵是權錢交易,“合作投資”型受賄體現為公職人員以權力入股,進而實現權力獲利。實踐中,受賄涉及的經營活動與公職人員的職權範圍密切相關,公職人員能夠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審批、撥款、政策支持等方面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湖北省宜昌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副主任陳磷指出,揭開遮蓋在“合作投資”型受賄上“市場化”“合法化”面紗,一是核實出資的真實性,查清是否實際出資或足額出資、是否實際參與管理經營、是否有其他投資等;二是核實獲利的正當性,查清分紅資金的體量和分配關係,以及承擔投資虧損的情況,如果公職人員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或承擔虧損風險的比例嚴重不合理,顯然違背市場規律;三是核實職權的關聯性,查清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方謀取利益。
曾新年,宜昌市伍家崗區政協原副主席。曾長期在當地城建領域擔任“一把手”的他,利用手中權力與企業深度“合作”,大搞“合作投資”型受賄。曾新年與個體老板譚某某、李某某系同鄉。曾新年多年前與譚某某、李某某商議“合作”成立工程隊,由譚某某、李某某二人出資,曾新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承接工程,三人約定曾新年雖不實際出資,但仍按20%比例分配所獲利潤,之後因各種原因一直未實際分利。後三人以原工程隊所獲600萬元利潤作為註冊資本註冊成立建築公司,曾新年在未實際出資情況下,以其親屬名義持有該公司20%股份。
宜昌市紀委監委在調查曾新年案時,同步指定縣市區監委對譚某某、李某某涉嫌單位行賄問題立案調查,發現曾新年自己並不實際出資,而是由譚某某、李某某代為出資,曾新年也並不參與經營管理,僅需幫助介紹工程項目。曾新年在譚某某、李某某不需要合夥、也不缺乏資金情況下,占有公司股份並獲取相應分紅,實際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經系統梳理譚某某、李某某公司多年來從事的工程項目,並與曾新年任職經歷比對分析,核實了曾新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承攬項目的相關證據材料。2022年9月,曾新年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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