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背後離不開一些不法商人的“圍獵”。必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治力度,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予以追繳和糾正,斬斷滋生腐敗的利益鏈條。
宜昌市紀委監委在查處曾新年案時,及時提取譚某某、李某某公司相關賬目電子數據,聘請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對行賄單位及公司的淨資產、通過行賄所取得項目的成本收益進行核算,並對曾新年受賄所得股份價值及孳息等進行鑒定,明確應當追繳受賄所得及孳息、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金額;辦案人員向譚某某、李某某宣講政策,督促上交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同時與司法機關加強溝通,建議將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追繳情況作為從輕處罰的前提予以充分考慮,以此督促譚某某、李某某及時、足額上交。經多方努力,最終,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前,譚某某、李某某公司即已上交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
“在行賄案件辦理中,必須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陳磷說,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應堅決追繳。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