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8日電/“昨天,外交部受權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重申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嚴正立場,並從法律角度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接受專訪時表示,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一種信息:有關國家要妥善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強加於人行不通,磋商談判是正道。”
立場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的仲裁
《京華時報》報道,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文件指出,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解讀
記者:為什麼我國政府要針對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轄權問題發表立場文件?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中國政府對此堅決反對,一再申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嚴正立場。
菲律賓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執意推進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表示疑惑。還有人別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讀有關國際法規則,藉此指責或影射中國不遵守國際法,妄稱中國為國際規則的“挑戰者”。
針對這些情況,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從法律上闡明中國認為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闡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以匡正視聽。
依據 仲裁庭對菲所提事項無管轄權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對中國南海部分島礁實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張,並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一是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二是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三是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關於第一類仲裁事項,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國家的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範圍。關於第二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關於第三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基於對有關島礁享有的主權和基於島礁主權所享有的海洋權利,中國在南海的有關活動合法正當;菲律賓主張中國的活動進入其管轄海域,但裁定此類事項首先要確定有關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
菲律賓要求在不確定相關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先適用《公約》的規定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並提出一系列仲裁請求,違背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所依據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司法實踐。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對本案涉及的相關島礁以及其他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實際上海域劃界的效果。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疇。仲裁庭對菲律賓所提仲裁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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