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國安法為香港政治與法律生活立下前所未有的制度規範 |
中評社╱題:“香港民主派的政治迷失:‘李柱銘現象’解析” 作者:田飛龍(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博士
因為觀念與情感上的“國家”缺位,李柱銘在每一階段的政治思考和行動中都表現出了非常強烈的機會主義特徵,而“民主”為他的全部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非常淺表化的道德合法性掩護。一切為了“民主”,而不是建立對國家最基本的忠誠和認同,成為李柱銘同行之下的香港民主道路“坎坎坷坷”的關鍵性精神根源。這裡的“民主”一經與國家忠誠及認同脫軌,就會自然而然演變為本土分離運動甚至直接的港獨。
一、引言:“李柱銘現象”與香港民主
香港國安法“快速立法”,擲地有聲,為香港政治與法律生活立下前所未有的制度規範,並有效調控了香港民主派行為與活動的合法邊界,設定了清晰的罪狀與違反成本。該法對香港反對派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懾和行為約束,有人私下或相約跑路,有人迅速與港獨切割自清,有人機會主義地苦撐,等待美國超強干預制裁。在這些民主派的眾生相中,李柱銘是最典型的代表,在立法之前長期充當香港本土分離勢力的政治導師與國際資源的連絡人,培養了“戴耀廷”與“黃之鋒”兩代所謂民主接班人,但後兩者卻是非法占中與反修例運動中“違法達義”路線的炮製者和組織者,早已偏離傳統民主派的“民主回歸論”路線。李柱銘對此不批評,不切割,甚至與之緊密同行,迷失在香港民主民粹化與暴力化的激進轉型之路上。國安法下,李柱銘作為香港民主派領袖的機會主義性格再次閃現,迅速與港獨切割,號稱自身長期遵守“一國兩制”,無意贊同激進路線,但此舉既不能取信於香港社會和中央,也不能帶動說服香港青年激進派,陷自身於政治兩難的困境。或許,這就是1980年代以來香港第一代民主派的典型人格與政治迷失的必然命運,我稱之為“李柱銘現象”。與此同列的,還可包括陳方安生與陳雲的“退出政壇”行為,以及更多民主派的自我調適,但他們與本土分離路線的切割顯然是不徹底的,也必然是機會主義且存在政治反復性的,不足信任,卻可加以典型分析。
李柱銘,一個在香港回歸過渡期與回歸後治理中的關鍵人物,以大律師身份及自由民主精神領袖的光環,與“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相伴而行已有三十餘年。占中吹鼓手戴耀廷奉其為“政治啟蒙師”,青年本土派頭面人物黃之鋒感佩其民主領路人的功績。然而,香港民主自從2014年非法占中以來,已然脫軌香港法治,以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運動倫理挑戰和突破了傳統泛民主派的和平抗爭路線,更是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全面引入勇武暴力,並朝著香港警務處長鄧炳強所警告的“本土恐怖主義”方向激進演化。在香港民主“急速民粹化”的變質變異過程中,李柱銘的“大徒弟”戴耀廷引入了破壞法治的公民抗命,並在最近提出破壞香港自治民主與繁榮穩定的“真攬炒十步”,而其“小徒弟”黃之鋒則堅定站在了反修例黑暴運動一邊,鞏固了香港本土主義的激進立場及其全球外援網絡。戴耀廷和黃之鋒是李柱銘民主路線結下的兩個果子,雖然沒有直接提出“港獨”,但卻毫無節制地追求作為“港獨”序章的“完全自治”,並與國家利益為敵。
2020年4月,香港警方依法拘捕和檢控李柱銘,罪名是在反修例運動中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這在香港法律中屬於輕罪,量刑比不上更嚴厲的暴動罪,但因李柱銘在香港內外的極大影響力,而得到遠超那些暴動罪嫌疑犯的關注度。對李柱銘而言,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一次,他的理解是,這些年在民主道路上不如青年人激進,讓青年人沖在一線心有不安,現在終於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同行”。在5月初接受BBC專訪中,李柱銘和盤托出了自己的民主理念、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理解、對香港民主道路與前景的判斷以及對青年本土主義的道義支持。李柱銘在日益激進的香港民主運動浪潮下,無論其思考能力還是實際的政治影響力都在衰退,其“民主回歸論”的立場也遭到現實挑戰與侵蝕,但他似乎不願“掉隊”,也不“割席”,更不願意堅定維護香港法治,從而一步步走向自己政治人生的悲劇境地。
他為戴耀廷、黃之鋒之類的激進民主路線保駕護航,牽線搭橋,甚至以身試法,以“民主大律師”的內外影響力為破壞法治的極端運動和外部干預辯護,實質上已參與開啟了香港民主的“下半場”,即以“完全自治”為目標的、絕對不忠誠與不合作的反國家運動。所謂“民主之父”衹是李柱銘一段時期的心曲和努力,在香港民主激進化和外部干預不斷強化的條件下,他缺乏節制與說服香港民主派的政治美德和法治操守,帶有極強“機會主義”地尾隨和掩護香港的“完全自治”乃至於“港獨”運動,因而晚節難保,其“港獨之父”的名號就其近些年的所作所為而言亦有幾分契合。李柱銘個案顯示了香港泛民主派的政治軟弱、美德虧欠與機會主義特徵,從而敗壞了香港民主的法治倫理與理性邊界。李柱銘及其教養下的戴耀廷、黃之鋒等所謂民主領袖,無法建立起對“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完整理解與認同,無法與作為“一國兩制”唯一立法者和最終守護者的中央政府同心同行。美國國會山不是“一國兩制”的政治法庭,李柱銘與新時代“一國兩制”背道而馳,卻在BBC專訪中曲解鄧小平原意及中央管治政策,是其民主觀蛻變及國家仇恨浮現的體現。香港民主需要完整準確理解“一國兩制”初心和原意,與新時代的國家戰略和體制同行,才能重新獲得法治保障和中央政治支持。
二、看不見國家的“初心論”
李柱銘在BBC專訪中以“民主老資格”身份談及“一國兩制”的初心。他所理解的初心就是:其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二,香港普選;其三,中央完全不干預。他的這些“初心”根據來自於對香港回歸談判、基本法制定以及英國人內部立場的參與和特定理解,甚至也來自於某些政策行話留下的不嚴謹想像空間,但卻並不是根據鄧小平設計“一國兩制”的完整初衷與戰略意圖進行的健全理解,也不是對香港基本法的全面準確認識。
李柱銘的“初心論”過分偏向於“兩制”,其所論所解看不到對國家的熱愛與忠誠。他或許可以套用比較俗套的話語,說自己熱愛的是未來的“民主中國”,而不是現實的“專制中國”。這種說法為海內外諸多民主派所持有,但也衹能說是陳詞濫調而已,因為正是這種以懸空的民主理念隔斷對具體國家與歷史的忠誠和認同,導致民主派走上背叛國家的道路。在此意義上,李柱銘的“民主心智”與那些追隨西方對中國進行“顏色革命”的民主派大致可以歸入同一範疇。因為觀念與情感上的“國家”缺位,李柱銘在每一階段的政治思考和行動中都表現出了非常強烈的機會主義特徵,而“民主”為他的全部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非常淺表化的道德合法性掩護。一切為了“民主”,而不是建立對國家最基本的忠誠和認同,成為李柱銘同行之下的香港民主道路“坎坎坷坷”的關鍵性精神根源。這裡的“民主”一經與國家忠誠及認同脫軌,就會自然而然演變為本土分離運動甚至直接的港獨。李柱銘或許基於利益考量和對民主的粗淺理解而認同“民主回歸論”,但卻沒有能力領導香港民主派建立起民主運動的真實國家前提與憲制忠誠,因而就不可能推動香港反對派轉型為“忠誠反對派”。
李柱銘對香港“政治忠誠”的特定理解也是無視國家,割裂“一國”與“兩制”的。李柱銘認為,基本法僅僅要求香港公職人員效忠“香港特區”和“香港基本法”,而不包括對“中國”的效忠。這種理解勢必感染和誤導了香港非常多的公職人員和青少年,在香港社會塑造了一種與國家相隔離的政治文化與公共文化,似乎香港的治權可以獨立於國家而存續。作為大律師,李柱銘為其偏執的“民主心智”所迷惑及局限,未能透徹理解香港與國家的法權關係,也不能認識到所謂“香港特區”與“香港基本法”衹是中國憲法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都有限定性、規範性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
具體到李柱銘對鄧小平“一國兩制”初心的理解,由於上述“民主心智”與法律認知的偏差,也帶有了非常濃厚的片面性和誤導性:其一,中央對港政策即便在早期表述中也不是衹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是完整表達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中“一國兩制”是中國憲法上的國家結構形式的特殊原則,是基本法及香港自治的憲制源頭,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衹是這一憲制原則下具體的治權原則。其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有前提和憲制約束條件的,即必須是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必須是高度自治而不能是完全自治,如果出現了“非愛國者治港”和“完全自治”,就直接違反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初心,李柱銘對此似乎有意迴避與曲解。其三,香港普選問題,這是中英聯合聲明之外中央在基本法中單方面的規定,與之相關的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項限定性條件。最終由中央判斷和信任香港實行普選有利於國家安全及民主發展,李柱銘對這些限定性條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完全置之不理。其四,中央完全不干預,這種論調可能得到了“井水不犯河水”之類政策行話的支持,但絕不是鄧小平原話、中央政策文件及基本法的官方權威性立場。相反鄧小平在論及香港問題時明確提出過中央干預的正當性、條件與限度,中央是“一國兩制”的唯一立法者,當然有合法權力監督香港自治權的規範運行並有效管治涉港事務。十八大以來,中央治港提出“全面管治權”法理架構,在具體制度性操作上以“全面監督權”實現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憲制原理的。
李柱銘關於“一國兩制”初心的歪解,根源於國家忠誠和認同立場的缺失,事事、時時、處處僅僅站在香港本地利益立場思考,站在背靠西方的“民主全球化”利益立場思考,甚至僅僅站在個人政治利益立場思考,而喪失對“一國兩制”初心中的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內在理解與認同。沒有國家的“初心論”是無魂魄與無根基的政治臆想,無法建構起來健全的香港民主心智和政治運動規範。李柱銘“民主大律師”的職業聲譽和政治理想因其缺失國家認同的先天不足,而在違法達義、黑暴運動及外部干預面前完全喪失基於理性和法治立場的批判意願和能力。李柱銘在BBC專訪中認為新時代的“一國兩制”遠離甚至背叛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實質上李柱銘對鄧小平“一國兩制”的理解從來沒有達到“全面準確”的程度,他衹是特殊年代裡歷史片段的參與者和固執己見的民主派律師而已。由於對源頭位置的“初心”誤判,對國家的持續精神背離,李柱銘根本無法理解新時代“一國兩制”對鄧小平“一國兩制”的內在繼承與發展的完整邏輯,衹能持續產生政治幽怨、歷史悲情以及對青年黑暴運動無原則的道義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