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國處理兩岸問題的一貫立場來看,雖然聯大曾於1995年通過第50/80A號決議承認土庫曼斯坦的永久中立地位,且於2017年通過第71/275號決議宣布12月12日為“國際中立日”,重申保持中立地位有利於加強有關區域和全球的和平與安全,能夠促進國與國之間的友好及互利關係。但是,聯合國不會承認“台灣中立國”地位,因為聯合國要堅持聯大於1971年10月25日通過的2758號決議,從近50年聯合國處理兩岸事務的政策與實踐來看,其始終遵循一個中國原則。
可以看出,台灣“和平中立公投案”,即使在島內得以通過,在國際社會也不會獲得承認。至於台灣學者姜皇池所說的爭取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甚至得到聯合國承認,那只能是“台獨”勢力一廂情願的夢囈。
三、該公投案不涉及“主權”問題,純屬欺世謊言
呂秀蓮多次表示,“和平中立公投”不涉及“憲法”“國家主權”和“領土變更”事項。台灣學者姜皇池在5月9日聽證會期間也表示,“該公投案沒有觸及‘憲法’變更事項,屬於‘國防政策’創制,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也不會因為宣布‘和平中立’後,‘中華民國’就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更不涉及‘領土變更’”。
那麼,該如何看待呂秀蓮、姜皇池等人的說辭?是否果真像他們所宣稱的那樣該公投案並未涉及“憲法修改”和“領土變更”等“主權”問題呢?
按照呂秀蓮等人的解釋邏輯,依現行台灣地區“公投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全台性公民投票”除了適用於“憲法”專門規定事項(即“憲法修改”和“領土變更”)之外,還適用的“其他事項”包括:①法律之複決;②立法原則之創制;③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誠如大家所知,“修憲案”和“領土變更案”,其提案權在“立法院”,人民並沒有連署提案權。很顯然,“和平中立公投案”只能依照“公投法”第2條第2項所規定的“其他適用事項”來推動。在“其他適用事項”中,“和平中立公投”議題並不屬於第①和②兩項,這樣一來,台灣“和平中立公投”自然就被歸入了“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事項。但台灣地區“公投法”並未對“創制”和“複決”兩個概念做出立法性界定。那麼,這項重大政策的改變究竟屬於“創制案”還是“複決案”?在呂秀蓮的提案函中,將其界定為“複決案”。因呂秀蓮“複決案”的界定尚存在一些模糊不清之處,故“中選會”於5月9日對此進行了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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