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呂秀蓮提出的“和平中立公投案”具有相當大的迷惑性,因為它並沒有公開宣稱“台獨”,而只是向島內民眾和國際社會表達台灣“要和平、要中立”的訴求,要跟國際社會和平交往,同時還希望跟大陸維持比較友善的關係。但是,公投案主張台灣“要和平、要中立”僅僅是表象,其實質是以“和平中立公投”來落實“台獨”或抗拒統一。尤其在今年習近平總書記1月2日重要講話之後,呂秀蓮更加渲染“和平中立公投”對於抵制大陸和平統一政策的意義,正如3月24日她在美國洛杉磯宣講“台灣應向國際宣布和平中立”理念時所提到的——大陸正在推動“一國兩制”,如果再不推動“台灣和平中立公投”就沒有時間了。又如,呂秀蓮在其推動公投的文宣中這樣寫道:“透過公投追求中立,就戰略考量來說,是一種反制中國侵略的預防性外交與預防性防衛戰略。”不難看出,呂秀蓮推動的“和平中立公投”也是“拒統公投”。
五、“中選會”應正視該案違背“憲制性規定”的事實
該公投案的關鍵不在於其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規定,而在於其在事實上違背了台灣地區現行“憲制性規定”。呂秀蓮的“中立國”訴求將台灣視為獨立於中國和美國之外的第三國,儘管沒有明說“台灣中立國”的疆界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但這一意涵在其論述中是顯而易見的;主文議題為“台灣應向國際社會宣布中立”,用“台灣”取代“中華民國”,整個主文中充斥著兩岸“一邊一國”的定位。這些均清晰地表明,呂秀蓮推動的“和平中立”公投是違背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
“中選會”對該公投案若僅僅從“公投法”的形式要件上進行審查,而不對公投案進行實質審查,這與“法的精神”背道而馳。在法理上,“公投法”是依據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而制定的“普通法”,其在立法精神和法理解釋上不能與“憲制性規定”相衝突或抵觸。反觀“和平中立公投案”在法律精神和實質上已經與“公投法”和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產生嚴重衝突。倘若“中選會”置台灣社會的法治精神和廣大民眾福祉於不顧,繼續“放水”,讓其進入後續環節,到頭來,恐怕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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