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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中評社 束沐攝) |
此次的稅法調整,如果從國際上看,我國這次調整之後,應該說優惠的力度大大超過國際上其他的許多國家,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結轉三年的扣除上,這種優惠應該說在國際上還屬於領先水平。同時,這項政策的調整完善更多的是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營造社會和諧發展政策環境。人大常委會修正案審議通過之後,我們還有兩項工作要做:第一項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當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要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這是一項工作。第二項是我們在條例修改之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還要發操作文件,細化具體的內容。這兩項工作今天通過之後接下來我們會馬上去做。同時,我們按照此次修正案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2016年9月1日後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結轉優惠。去年通過的慈善法也是規定在2016年9月1日實施,我們想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要保持無縫銜接。謝謝。
成都商報記者: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請張司長回答。我們知道第9條的修改是使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之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我們就想知道一個問題,如果我們實施了這條規定,能夠為進行過公益性捐贈的企業能夠給他們減輕多大程度的稅負,他們可以減輕多少的成本支出?能不能舉例說明。謝謝。
張天犁:謝謝這位媒體朋友的提問,就她的這個問題我也作下解釋。首先,企業所得稅的稅負的計算比較複雜,多種因素構成,包括成本費用,以及其他的一些支出。咱們的公益捐贈只是扣除的一項,所以如果說對稅負的影響,可能這項規定還不能起決定作用,但是這項政策對於企業來講是一項優惠,應該說對於企業還是有好處的。舉個例子,做一個簡單的比較,假如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一千萬元,那麼這個企業2016年公益捐贈400萬元,利潤是1000萬。如果我們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只是允許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可以扣除,也就是說,一千萬的利潤只允許120萬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次修正案之後,我們允許結轉三年可以扣除,同樣用這個例子做說明,假如說這個企業以後的利潤還是一千萬,只是一種假設,如果還是一千萬,也就是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那麼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那麼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申請40萬,那麼2019年,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後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那麼少交的稅,現在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也就是說他可以少交100萬元,400乘以25%是100萬元,修正之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那麼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是30萬元。兩者相比較,我們修訂之後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這個例子就說明,我們此次的修正案對於鼓勵大額捐贈、鼓勵企業長期持久捐贈還是有鼓勵作用的。從某種角度講,我們允許結轉捐贈之後,應該說將大多數的企業公益捐贈都可以享受到稅前扣除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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