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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發布會的記者們(中評社 束沐攝) |
三,提高紅十字會公信力的要求。剛才你也提到,紅十字會有各種事情影響,公信力受到置疑,怎麼辦?我們就要從制度設計上盡力提高規範紅十字會,使紅十字會運動成為一種崇高的運動,使紅十字會這個組織變成崇高的組織,使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成為敬業的工作人員。所以我總結是以上三個背景導致我們對紅十字會法進行修改。謝謝。
法制日報記者:我也想問郭主任一個關於紅十字會的問題。從常委會三次審議的簡報中發現,有些常委會委員多次提出了法律意見,但並沒有被采納。比如將社會救助團體改為群眾性組織,或者去掉民政部門的監督等等,想請問這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謝謝。
郭林茂: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說一下我們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的一個基本情況。大家都知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有一個基本要求,叫做民主立法。所謂的民主立法,那就是廣泛地徵求意見,這種廣泛地徵求意見包括我們的草案要在網上公布,徵求公眾的意見,我們要把草案發函到有關部門和單位,聽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要開各種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及人大代表的意見,當然還有很多途徑都要聽大家的意見。但是,這些意見裡面最重要的意見就是我們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是我們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最要聽的。我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主體是誰?是我們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我們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大家可以經常看到,確實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沒有被采納,但是我告訴大家一點,常委會意見沒有被采納,我們都是經過認真研究的。所以大家會看到,法律委員會所提供的審議結果報告也好,審議情況的匯報也好,通常有這麼一句話,“法律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見:”,所以法律委員會也好,法工委也好,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不敢獨吞。
現在我回答你提的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紅十字會的定位和性質。為什麼不改社會救助團體,不把社會救助團體改為社會團體或者群眾組織。確實,你說得很對,從一審、二審到三審,有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紅十字會由原來的“三救”工作已經拓展到“三獻”,不再是局限於救助團體了。還有一些常委委員提出中央群團組織改革方案出台了,紅十字會就是群團組織的一分子,那麼可以把它表述為群眾組織。今天法律已經表決通過了,並沒有采納這個意見,為什麼?就是我們把握著一條,國際紅十字會運動章程規定,各國紅十字會要有通過法律認定是一個志願救助組織,所以任何國家的紅十字會是一個志願救助的組織,這是國際紅十字會章程的認定,是國際紅十字會章程的一個基本原則。中國紅十字會作為國際紅十字會運動的一員,它的定型和地位不能與國際紅十字運動所要求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如果違背,那麼就不算國際紅十字會的一員了,所以我們就沒有做修改。我還想多說一句,習總書記說了一句話,大家都記得,不忘初心,繼續前進。什麼是我們中國紅十字會的初心?說到底就是“三救”,所以中國紅十字會抱著他的初心並不影響他所拓展的有關工作。這就是我所回答的第一問題,我們為什麼沒改,就是為了保持中國紅十字會和國際紅十字會運動原則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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