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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7日舉行 |
中評社:有立法會議員就修例提出《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以及“港人港審”等五個“反建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表示,這五個方案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對此您怎麼看?
顧敏康:這些人提出“反建議”的意圖值得關注。如果是為了完善《逃犯條例》的修訂,則必須拿出合理、可行的方案,而不是為了阻擾修訂而拋出這些“反建議”。
從目前提出的《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看,主要是為“港人港審”觀點服務的,但是這些“反建議”都有重大的法律問題。首先,如果修訂兩個條例是增加香港法院管轄權的話,則追溯力成為問題。例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九條規定: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均不適用本條例實施前發生的任何行為、不作為或其他事情。如果加上追溯期的規定,則又違反人權法關於“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而修訂《逃犯條例》可以解決追溯力的問題。一旦修訂獲得通過,不僅可以解決台灣殺人案,而且可以解決申請方追訴期較長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
中評社:您在《關於“港人港審”之辨析》一文中明確表示對“港人港審”的不認同,在您看來“港人港審”最大的問題在何?
顧敏康:“港人港審”建議看似合理,但此建議不僅改變香港慣有的“屬地原則”,而且不符合實際情況。“港人港審”的最大問題就是證據收集問題,包括證人作證,被害人出庭等一系列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由犯罪地法院審理最為合理的解釋。
提出“港人港審”的前提是對內地司法和法律制度不信任,卻要求內地提供有關證據,難道對所提供的證據就信任?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想法。再者,“港人港審”等同將香港的司法管轄延伸到內地,與“一國兩制”相抵觸。可見,“港人港審”的建議,反而揭顯了建議者的意圖就是想阻擾修訂《逃犯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