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應對和反擊香港本土分離主義及外部勢力干預的關鍵性法律”
中評社:您如何評價香港基本法頒布30年來的落實情況?
田飛龍:香港基本法是1990年4月4日頒布,1997年7月1日實施。從頒布之日起,香港基本法對平穩回歸和特區治理起到了基本的憲制保障作用。其一,在1990—1997年的回歸過渡期後半段,香港基本法穩定了香港人心,充當了與港英政府進行政治鬥爭以維護聯合聲明談判成果及回歸基本秩序的權威依據。
其二,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第一個法律成果,具有首創性,鄧小平盛贊其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開創了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與領土回歸問題的新範式,也是中國憲法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增量。
其三,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通過,對於澳門基本法的制定以及“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有著直接的啟發和示範意義。
其四,1997年回歸之後,香港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主要的憲制基礎,對於維護特區繁榮穩定和高度自治真正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中央亦通過香港基本法不斷凝聚與特區政府及香港社會的管治共識,推動香港社會繁榮發展及“兩制”良性互動。
其五,香港基本法是回歸以來應對和反擊香港本土分離主義及外部勢力干預的關鍵性法律,儘管23條立法尚未完成,但中央與香港自治機關在基本法秩序內仍然採取了一定的法律行動維護香港法治,確保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其六,香港基本法存在諸多尚未具體制度化的條款,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結合尚不充分,還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完善與基本法實施有關的制度機制是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共同憲制性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