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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專訪:田飛龍論香港基本法卅年
http://www.CRNTT.com   2020-04-03 00:08:16


 

  “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需中央和特區政府相向而行”

  中評社:十九大提出要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很多香港人不理解、甚至曲解該論述。在目前較為複雜和撕裂的社會環境中,您認為特區政府在施政時應如何維護中央管治權?如何將中央管治權和香港自治權有機結合?

  田飛龍: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來自2014年治港白皮書,在之後的中央政策文件中不斷得到肯定和具體化。這一概念試圖為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過分偏重“兩制”進行法理糾偏和制度調適,以確保香港參與國家戰略及融合發展時不受制於本地狹隘法理觀念及制度習慣的束縛。香港人的不理解甚至曲解,根源於對“一國兩制”中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缺乏有效的歷史和制度知識,彰顯的是香港人自身的知識缺陷與戰略眼光的短視。

  目前的社會撕裂與政治對抗,是香港內部民主運動脫離法治軌道、失序突進與民粹化的結果,也是西方重啟新冷戰的煽動性後果。維護“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憲制秩序,特區政府負有第一位的管治責任,中央政府則承擔“最終責任人”的憲制責任。特首及其管治團隊應當自我學習和政治成熟,超越既往的公務員管理主義習慣,以問責官員應有的政治定力、眼光和判斷行動能力全面準確理解和實施基本法,包括維護香港法治,提升警隊執法能力、待遇和榮譽感,合理化檢控政策與效度,支持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需要中央和特區政府相向而行:一方面需要特區政府檢討和完善本地法律,彌補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積累和創新對國家制度的主動銜接機制;另一方面,中央應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主動進行制度創制,完善對香港自治權的監督制度體系,開展合法與有效的監督制度實踐,積累兩制互動的治理經驗與制度慣例。兩權結合還應當在共同反擊本土分離主義和外國勢力干預層面加強執法機制和執法力量方面的制度性合作,使香港執法力量可尋求到國家力量更強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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