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端仁:我們先把“交通部”的內容找出來看(研究員:這才是正辦),看下文字內容到底怎樣寫,後續“國防部”願不願意這樣寫的問題。
研究員:“交通部”的案例和慶富不相同,他是做沉箱、方塊、消波塊,不是在造船,現在是造船的。
王端仁:這和造什麼無關,一樣是其他部會工程需要用到這裡的地方,請求漁業署協助,邏輯是這樣,如果還要談到做什麼,就如剛我說的,慶富公文出來說要申請租用土地時,就把那時候遠洋漁業需要這邊能夠有修造船廠,或是遠洋漁業使用將其納進去,這樣才能減輕漁業署的壓力。
研究員:這部份我們也有討論過,如果是在這前提下,請教局長,我們再來模擬一下,剛講說慶富先發文給漁業署和“國防部”說要國艦國造,另基於8月9日有遠洋業者提出此需求所以才要做這個事情,這個是由慶富主動發動,然後“國防部”再跟著過來,這是一種方式,我們署裡面昨天模擬另一種狀況,就是由“國防部”主動,而不是由你們主動去弄,這二種的強度是不一樣的。
王端仁:我知道,但我覺得你要“國防部”主動發動,他寫的內容也要跟“交通部”一樣,剛第一種請慶富先發動的方式,“國防部”也要照“交通部”的方式去寫,也是一樣意思,只是主動權在誰,你現在要“國防部”主動發動,說服上的程序會較困難。
研究員:剛我在推演有2個理由,一個是國艦國造,一個是漁船,現在如果送的話,我是要先處理或等“國防部”的來?
王端仁:你們可以發個文去“國防部”啊!因為已扯到國艦國造的問題了,你們就發個文問“國防部”你的意見是什麼?
研究員:(打電話詢問)
研究員:逕予出租這條路好像比較頭痛。
王端仁:他們講的是非公用財產啦!可是現在這個不是啦!那個現在就要回歸漁港法,因為是公用財產。
研究員:剛我有想到,要不然就是和漁會合作。
陳偉志:那是什麼?
研究員:也就是跟漁會合作經營修造船廠的生意,我不管你做什麼艦,你不要把自己匡在獵雷艦,表面上就是興達港區漁會掛著經營修造船廠生意,引用漁港法第14條規定。
王端仁:我知道我知道。
研究員:因修造船廠是一般設施,漁會優先,那就排除其他人了阿!
王端仁:他也可以不用跟漁會合作阿!只要漁會說不要就好啦!
研究員:如果不是漁會的話就要公開徵求其他投資人投資計劃書,我就不能限制別人進來喔!漁港法14條是這樣喔!別人也可以投,我的意思是,另一種方式,你依附在漁會下,表面是上是漁會,但實際是你們在操盤,這又是另一種方式。
陳偉志:我覺得這樣會複雜。
研究員、王端仁:大家討論看看,有何方法?路怎麼走而已啦!
陳偉志:像海軍的案子有的是價格標,有的是最有利標,租的方式是價格標,有沒有一個方式是租,但是是用最有利的方式來做?
王端仁:決標的方式是絕對會是…,誰可以進來投標已經幫你事先來篩選,已經是很大的篩選了,決標方式要變成最有利標的話,那這個就……。
研究員:你不要把你自己當成是當事人,從外界來看待此事,基本上是價高者得標,可是你要再附加條件的時候,人家就會用放大鏡來看這案子。
陳偉志:那如果一般行情是給你1年租金幾百萬,如果行情是1千萬,那我為避免別人進來,我就以2千萬,但長期2千萬太貴了,那我標到之後再走BOT方案,比較長期再改回來或怎樣。
研究員:你要轉的方式是二者沒有辦法同時併行,要就是這個時間選擇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