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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中央額外授權香港高度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15-04-05 00:09:35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規範了主權問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問題,以及香港和內地社會、香港和內地地方政府關係等問題;《基本法》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也規範了社會各界各階層的權利、義務和關係等問題,包括低稅政策和功能組別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等。由於涉及面廣,起草過程中草委會和諮委會分別在香港和內地進行了超過四年的全面諮詢工作,是香港歷史上最大型,最全面,時間最長的一場諮詢活動。《基本法》頒布至今二十五年,大家都要尊重當年諮詢的成果,都要尊重立法的終局決定,都要嚴格和全面按《基本法》辦事。

  相比其他主要社會的憲制性法律,香港的《基本法》有兩大特點。一是現代性,因為相當一部份參予起草、諮詢和其他相關人士,包括委員、官員、工作人員和新聞工作者仍然健在,對起草各條文時的考慮,包括社會背景和政治背景,記憶猶新;第二個特點是集體記憶:四年又八個月的起草過程,香港的傳媒有密集式的報道、分析和評論,而草委會和諮委會的會議內容和諮詢報告都相當透明,至今都可以翻查。由於以上兩大特點,只要我們願意,我們就可以完全掌握立法原意,不必憑字面猜度,更不應鑽文字空子,用今天的話來說,確實是“毋忘初衷”。

  《基本法》亦回應了起草時香港人對回歸的大大小小顧慮。舉例說,當時人民幣在國際間並不流通,香港人擔心回歸後“一國一幣”,出外經商留學旅行都受影響,因此《基本法》第111條規定“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另外,當時國家實行“一胎政策”,香港有人擔心有關政策會在回歸後在香港實施,因此,《基本法》第37條訂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另一個例子是專業和執業資格問題,當時專業界擔心在回歸後,內地的專業人士如工程師、醫生等,可以自由來港執業,影響到本地專業人士。為此,《基本法》第14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以上例子可以說明兩點:一,是“一國兩制”的大膽構思和成功落實,證明了一國之內可以有兩種發行制度不同、價值不同和流通方式不同的貨幣;可以有兩種不同的專業制度和執業資格;更可以有兩種不同的政治、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法》的起草和落實,驗證了“一國兩制”的可行性,以實踐的結果清洗香港和國際的疑慮;二,是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長時間和全面考慮和顧及了當時社會各界的意見,钜細無遺地釋除各方顧慮,確保後過渡期的人心穩定,為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創造條件。

  三十年前的一九八五年,是制定《基本法》的重要啟動年。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成員共59人,包括香港各界人士23人。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也就是香港回歸前的十二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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