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在台灣是“熟語”,也是“熱詞”,在台灣“日據時期”“黨外運動”時期也是閃亮的概念。
例如,1924年,蔣渭水在“治警事件”裡的法庭辯論使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驕傲地聲稱“台灣人明白地是中華民族”。
又如,1979年8月15日,台灣“黨外運動”的重要刊物《美麗島》發刊詞也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略謂:“我們認為,在歷史轉折點的今天,推動新生代政治運動,讓民主永遠成為我們的政治制度,是在台灣1800萬人民對中華民族所能做的最大貢獻。”
台灣“棄民”
1895年3月23日,清朝政府被迫與日本明治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條約經光緒皇帝與明治天皇分別“用璽”即蓋印批准後,於當年4月14日換約。
約之第二款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等地列入“劃界以內”,“永遠讓與日本”。是為割地條款。
消息傳來,舉國悲憤。輿論大率以“痛失山河”為題。例如當年5月,吾閩先賢林紓在為《周莘仲廣文遺詩》所寫的引言裡寫道:“集中作,在台灣時紀行攬勝為多,皆足補志乘之缺。嗟夫,宿寇門庭,台灣今非我有矣。詩中所指玉山、金穴一一悉以資敵,先生若在徒能為伯詡之憤耳,究不如其無見也。餘杜門江幹,以花竹自農,一鋤之外,了不複問。今校聞先生遺詩,感時之淚,墮落如濺,念念先生於無窮矣。”情詞感人,令人不禁仰天扼腕長嘆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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