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國語”“普通話”以及“華語”都是我們使用的“共同語”的名稱。
周有光《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序》謂:“共同語的名稱也經過演變。清末民初稱‘國語’(國家共同語)。五十年代稱‘普通話’(漢民族共同語)。198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全國共同語)。新加坡和海外華人稱‘華語’(華人的共同語),名稱不同,實質相同。”
實際上,從清末民初迄於今日,“國語”和“普通話”之名在中國一直是並用的。
清代末年的情形是:
1.1906年,拼音文字的制定者朱文熊提出了“普通話”之名。
2.“(1910)年底,議員江謙向資政院提出了一個說貼,對學部奏報的《分年籌備立憲事宜清單》中所列國語教育事項,舉出八點質問,提中包括:是否主張用合聲字母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
3.“1911年,清朝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這個提案為統一國語提出了很具體的措施。”
附帶言之,清末學部大臣唐景崇乃是末任台灣巡撫唐景崧的胞弟。
民初迄於民國38年的情形是:“國語”之名被普遍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之名也被通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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