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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燙手山芋再丟北院 浪費司法資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7 09:48:34  


  中評社香港1月17日電/陳水扁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案,最高法院去年底的發回意旨,已經明示陳水扁已盡到“釋明”責任,命高院實質審查裁定,豈料,高院的更審裁定,還是將燙手山芋再度丟給台北地院,不自為裁定。 

  未來如果北院仍堅持不發還,勢必要再抗告一輪,恐怕只有拖到五二○新“總統”就職以後才有解。 

  中國時報分析指出,就法論法,高院不自為裁定,發回更裁,與審級利益無關,也不能說違法,但從高院也是事實審考量,高院自棄職權,不自為裁定,難免有推諉塞責、浪費司法資源之譏。 

  審視高院更審裁定是否妥適,應先看看最高法院去年底發回更審時,一段頗具關鍵的發回意旨:陳水扁在聲請返還“國家機密”資料時,已釋明“妨害‘國家利益’”之理由,但高院裁定並未詳加審酌陳水扁的“釋明有無理由”,高院裁定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上述發回意旨,幾乎已經明白諭示高院更審裁定時,應自為裁定,並裁定發還“國務機要費”案有關卷證。 

  事實上,最高法院去年底發回更審時,院內確有資深法官主張:“何必那麼麻煩?本院逕行自為裁定發還‘國務機要費’案有關卷證即可!”結果,上述資深法官的主張,並未被”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接受,合議庭選擇發回高院更為裁定,並在裁定中敘明上述要旨。 

  沒想到,高院昨日更裁時,承審法官還是不瞭解(或是不理會)“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 

  當然,“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目前都由台北地院承審法官保管,高院將全案發回北院,由北院承審法官“自己的案子自己了結”,於法也並無不可。 

  只是,假若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堅拒不發還,不僅憑添訟累,浪費司法資源。純就法制觀點,陳水扁的“國家機密”特權,將陷於比“海軍”、“國防部”核定的一般軍機還不如的境地!純就司法自制而言,也是大大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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